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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照志与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志,王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969号原告:张照志,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志与被告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志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照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照志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