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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904号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北四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270254572F法定代表人:张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丰南镇大翟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冻结的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双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