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甲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兆甲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69号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2室。法定代表人:边建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岚、桑哲渊,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兆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65号111室。法定代表人:杨鲍樟。被告:诸暨市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法定代表人:边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治宇,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甲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74元,减半收取计118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37元,由原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丽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人民陪审员 蒋栋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