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某某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某某教育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886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某某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委托代理人:畅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某某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与被告某某教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畅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5日被告职业教育中心因经济困难,借原告现金60万元,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因私下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如上诉请。被告某某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辩称,因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扩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60万元属实,请原告谅解,被告将分期分批还款。被告某某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畅某某辩称,认可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辩称的观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5日被告某某教育中心向原告杜某某借款现金60万元人民币,当时有某某教育中心校长王宏波、谢晓峰、李伟及原告杜某某在场,李伟是某某教育中心的财务管理人员,并由李伟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杜某某处现金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周至县职教中心经手人:李伟2013年8月25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某某教育中心因学校扩张,经济紧张,向原告杜某某借款现金60万元人民币,并由某某教育中心的财务人员李伟书写的借条一张,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被告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审理中,被告对于借款表示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万元人民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某某教育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人民币60万元整。如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教育中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轩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