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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国书、冯姝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国书,冯姝梅,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冯会庆,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书,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姝梅,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姜军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会庆,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向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国书、冯姝梅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会庆、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国书、冯姝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