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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733号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贤家新区A-01号地块合美金熙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761455996。法定代表人:吴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英,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田波,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田波已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辜小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