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逮捕。现押平遥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法院审理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晋072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武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预缴)。2、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撤回上诉。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李志坚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