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执字第1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21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原。委托代理人宁绍恒。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朱林镇。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飞。本院在执行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劲松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