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洪熙与张开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熙,张开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993号原告:洪熙,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奎,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胜利路黔西北商贸C栋7楼。法定代表人:王权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洪熙与��告张开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洪熙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熙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洪熙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