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钱梅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钱梅梅,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英,钱虎,张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财富广场B座13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302666-6。法定代表人马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梅梅,女,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金山路兴隆居委会商业网点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189-2。法定代表人王志英。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775684655-9。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被执行人王志英,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钱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家涛,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执行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梅梅、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英、钱虎、张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钱忠承诺代为支付250万元,已支付155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