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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国涛与新干县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涛,新干县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杜国涛,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市。被执行人:新干县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组织机构代码:674967269。法定代表人:刘风宾。被执行人:廖宝生,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廖宝生、新干县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9958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宝生、新干县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9581.4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