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丽珍与刘洋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珍,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珍。被执行人刘洋。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562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562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