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兰全申请执行华海龙、罗萍、董以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全,华海龙,罗萍,董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全,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华海龙,男,生于1987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罗萍,女,生于1989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董以蓉,女,生于1981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杨兰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华海龙、罗萍、董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华海龙、罗萍、董以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兰全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