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忆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