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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华明与卓宏刚、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明,卓宏刚,兰艳,郭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83号原告:周华明,男,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卓宏刚,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兰艳,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郭仕波,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周华明诉被告卓宏刚、兰艳、郭仕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华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周华明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