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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29号申请执行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ignoles,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满申请执行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作出(2016)皖1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被执行人王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满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满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