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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崔洪彦、王志民、魏胜山、李广生、王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崔洪彦,王志民,魏胜山,李广生,王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街。负责人:刘玉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忠敏,女,分行职员。被告:崔洪彦,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王志民,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魏胜山,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李广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王志国,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崔洪彦、王志民、魏胜山、李广生、王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蒋婧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