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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瑞芳与廖玉兴、赖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芳,廖玉兴,赖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328号原告:吴瑞芳,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玉兴,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赖兰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吴瑞芳与被告廖玉兴、赖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玉兴、赖兰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瑞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玉兴、赖兰花共同偿还吴瑞芳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请求判令廖玉兴、赖兰花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廖玉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瑞芳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吴瑞芳以现金交付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廖玉兴于借款当日向吴瑞芳出具一份借据,借据约定逾期未还款按日2%计收违约金,由赖兰花作为保证人在借据担保人栏上签名。嗣后,经吴瑞芳催讨,廖玉兴至今未返还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赖兰花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玉兴、赖兰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赖兰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玉兴、赖兰花未作答辩。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廖玉兴、赖兰花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5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樟政婚字第XXXXXX号)。廖玉兴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9月26日向吴瑞芳借款2万元,吴瑞芳以现金交付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廖玉兴于借款当日向吴瑞芳出具一份借据,借据约定逾期未还款按日2%计收违约金,由赖兰花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嗣后,虽经吴瑞芳催讨,廖玉兴没有还款,赖兰花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件事实吴瑞芳提供廖玉兴、赖兰花婚姻证明及廖玉兴出具给吴瑞芳的借据予以证实。其中借据内容为:“借据兹本人廖玉兴(借款人)向吴瑞芳(出借人)借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即¥(20000元)。借款时间_,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到期归还全部借款,逾期未还,按日2%加收违约金。特立此据!借款人:廖玉兴身份证号码:收款账号建行:62×××担保人:赖兰花身份证号码:时间:2015年9月26日”,用于证明廖玉兴在与赖兰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吴瑞芳借款本金2万元,并由赖兰花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廖玉兴、赖兰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吴瑞芳所提供的借据系廖玉兴、赖兰花本人亲笔签名、捺印,证据客观真实;吴瑞芳所提供的廖玉兴、赖兰花婚姻证明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来源合法,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均可以做为本案定案依据。结合吴瑞芳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廖玉兴因资金周转向吴瑞芳借款本金2万元,有其出具给吴瑞芳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廖玉兴理应偿还吴瑞芳借款本金2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约定逾期未还款按日2%加收违约金,其性质亦是对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规定,廖玉兴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吴瑞芳。赖兰花作为本案债务保证人,但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应以债权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因此,本案未超过担保期限,赖兰花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廖玉兴与赖兰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廖玉兴与赖兰花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廖玉兴、赖兰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吴瑞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吴瑞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廖玉兴、赖兰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廖玉兴、赖兰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王德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青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