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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伟瑜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57号之一被执行人陈伟瑜,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服刑。被执行人陈伟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陈伟瑜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将台山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陈伟瑜的人民币5400元上缴国库,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目前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理。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