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长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静园小区*号楼**号网点。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号。被执行人:吉林长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369号卢瓦尔小镇*****号楼**号商铺。申请执行人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吉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解除2015年11月15日三方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协议》;二、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取江城文苑5号楼售房款2886839元,抵付履约保证金;三、吉林长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江城文苑5号楼佣金19万元及利息、履行保证金900万元的利息,吉林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用1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56735元、保全费5000元;四、吉林长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6113161元由吉林长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履约保证金6113161元的利息由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五、吉林市江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四项中吉林长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履行保证金6113161元,佣金19万元及利息37905元,履约保证金900万元的利息780900元,履约保证金6113161元的利息1242805元,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61375元,合计人民币8662689元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此案予以结案,并交纳了执行费35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