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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金钮、郑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钮,郑国武,张桃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钮,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国武,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桃仔,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金钮与被执行人郑国武、张桃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国武、张桃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国武、张桃仔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