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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志勇与肖定祥、陈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勇,肖定祥,陈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688号原告:邓志勇,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女,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被告:肖定祥,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陈红琼,女,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邓志勇与被告肖定祥、陈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邓志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勇的撤诉行为是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邓志勇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忠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