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娟与贵州理工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贵州理工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2855号原告(反诉被告)杜娟,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顺,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工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奋杰。委托代理人杨金平,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元盛,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娟诉被告贵州理工学院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诉反诉被告杜娟合同纠纷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娟及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娟及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杜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娟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理工学院承担。审 判 长 吴 中审 判 员 蒋毅贤人民陪审员 覃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