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丽红、李龙、李昀泽诉被告孙吉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红,李龙,李昀泽,孙吉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876号原告于丽红,女。原告李龙,男。原告李昀泽,男。被告孙吉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喜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红、李龙、李昀泽诉被告孙吉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丽红、李龙、李昀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0元,由原告于丽红、李龙、李昀泽负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