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代才、刘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才,刘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代才,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刘锴,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军分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代才被执行人刘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