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琼伟格与吉林省易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伟格,吉林省易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87号原告:琼伟格,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被告:吉林省易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琼伟格与吉林省易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琼伟格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琼伟格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琼伟格负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