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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光淑与被执行人费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淑,费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谢光淑,女,生于1978年5月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费苏涛,男,生于1976年12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光淑与被执行人费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费苏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光淑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员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