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闫深、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深,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闫深,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倪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本院在执行闫深与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倪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畅飞审判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