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2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淑娥,女,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12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安,董事长。申诉人栾淑娥因与被申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哈铁中民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