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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小林诉被告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林,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599号原告:唐小林,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雍玉民,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星,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兵,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小林诉被告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唐小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林撤回对被告唐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唐小林承担。审 判 长  赵东青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人民陪审员  代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封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