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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道训与金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道训,金宝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738号原告于道训,男,193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大学离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金宝库,男,50岁,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于道训诉被告金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道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道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道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于道训承担。审判员  赵兴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