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道训与金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道训,金宝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738号原告于道训,男,193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大学离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金宝库,男,50岁,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于道训诉被告金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道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道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道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于道训承担。审判员 赵兴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