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宣连与王全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连,王全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4号原告:王宣连,男,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全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宣连与被告王全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宣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宣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