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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宣连与王全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连,王全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4号原告:王宣连,男,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全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宣连与被告王全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宣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宣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