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执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614张丽辉与陶宗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辉,陶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6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辉,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宗泽,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张丽辉与被执行人陶宗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丽辉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