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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玉成、王俊海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海,王玉成,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93号原告王俊海,男,1952年1月4日出生。原告王玉成,男,1951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会荣(原告王玉成之妻),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占磊,镇长。原告王俊海、王玉成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海、王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俊海、王玉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亚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