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申请执行刘某3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500号申请人刘某1申请人:刘某2法定监护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3本院在执行刘某1、刘某2与刘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3和申请人刘某1、刘某2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 圆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