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徐兴荣、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徐兴荣,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1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31498。负责人:马俊。被告:徐兴荣,男,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施萍,男,1976年8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告徐兴荣、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兴荣、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责交纳。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颖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