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裴杰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杰,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杰,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孟永胜,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孟永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裴杰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