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伯夫、陈建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伯夫,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林伯夫,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浙江温岭市人,住所地:建始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生于1972年3月27日,汉族,浙江温岭市人,住所地:温岭市。关于林伯夫申请执行陈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华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伯夫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华返还申请人林伯夫借款5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伯夫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建华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伯夫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伯夫在被执行人陈建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