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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梦与雷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雷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505号原告:王梦,女,生于1975年12月9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雷芝昌,女,生于1962年3月27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王梦与被告雷芝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芝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雷芝昌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于2008年左右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1年6月8日被告偿还了10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的主要内容为:借到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雷芝昌2011年6月8日。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借故拖延,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梦与被告雷芝昌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视为原告给了被告雷芝昌还款提示及合理的催告还款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起诉之日起在年利率6%的标准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芝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梦借款4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雷芝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学斌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人民陪审员  游丛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