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与新疆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新疆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04号原告: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喀什东路万科里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BWOK7K1-1。经营者:熊华军,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新疆奎屯市。被告:新疆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第七师130团纺织北路。法定代表人:贾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与被告新疆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奎屯百业家门业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