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大军与白银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军,白银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651号原告:张大军。被告:白银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法定代表人:刘宗林,系该鉴定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检验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大军诉被告白银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小堂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赵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