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大春与梁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春,梁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37号原告:汪大春,男,汉族。被告:梁志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人: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春诉被告梁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汪大春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