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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黄金土、李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黄金土,李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负责人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金土,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被执行人李锦英,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土、李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湘02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