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9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李罡,马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9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980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55号。代表人:屠粮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0170-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光明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李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51429-5。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兴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罡,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马丽霞,女,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李罡、马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5218458.20元,并负担执行费926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兴工大街1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