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蔡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蔡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12号申请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二级站新桥组,组织机构代码58303278-3。被执行人:蔡援,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援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