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宏业、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宏业,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11号申请人:杨宏业,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申请人杨宏业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宏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南环路西段路北馨然丹桂苑小区一栋高层17-18层住房(面积1150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宏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于当日责令申请人杨宏业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逾期后申请人杨宏业未能提供担保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宏业的申请。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