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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强建平与杜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平,杜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248号原告强建平,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杜俊,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平诉被告杜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强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金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