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强建平与杜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平,杜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248号原告强建平,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杜俊,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平诉被告杜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强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金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