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光,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光,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法定代表人:刘幼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海,男,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宪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且瑞境公司一、二审期间均表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系名义上的债权人,瑞境公司随时可以把抵押权解除。而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房屋历次抵押的状态,以及瑞境公司将涉案房屋抵押的原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彻底解决争议,本案还需追加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