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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与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23号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地址:孟州市会昌路北段。经营者:可伟华,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梁军,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与被告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董永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孟州市大爱电动车汽车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籍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