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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贝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贝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海油改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贝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工业园区德胜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马国志,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海油改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贝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为场房土地转让合同,系涉及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系不动产所在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彦 微信公众号“”